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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徽红”守护“生态绿”
——通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狩猎、非法买卖枪支案

时间: 2024-02-04 09:15 来源: 政治部

 1月30日,通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狩猎、非法买卖枪支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皮某某多次携带猎枪及猎狗单独或伙同沈某某(已判决)等人到通城县麦市镇南岭埂、马港镇九岭村、五里镇左港村等禁猎区狩猎,共非法捕猎野猪十余头、野鸡十余只,捕获及分到的野生动物已被皮某某及其家人食用。

       2016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与其舅舅姚某某来到皮某某家中,找被告人皮某某购买枪支,皮某某将一支组装式的单管猎枪以3500余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某。2017年左右,付某某外出务工前将上述猎枪交给姚某某帮忙保管。2022年9月26日,民警在付某某的带领下来到姚某某家的猪圈阁楼上找到一支疑似单管猎枪。经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正常击发16号制式猎枪弹,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皮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

 

       庭审中,审判长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非法买卖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狩猎罪:国家法律并非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通城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爱护动物,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要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不购买、不持有各类枪支弹药,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