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执行干警?这个错,得认!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执行工作中辱骂执行法官,现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本人诚心向执行法官致以真诚歉意。”5月6日,申请执行人代某来到通城县人民法院向执行干警深刻道歉。 申请执行人代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杜某某及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通城法院积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前被执行人杜某、杜某某已经履行4.1万余元,剩余1.8万余元约定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 4月30日下午,代某在通城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因电话未联系上该案执行干警(该干警在外出差且正在开车中),情绪失控,对执行干警使用诸多侮辱性言辞进行辱骂,严重扰乱现场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城法院拟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5月6日上午,代某经通知到通城法院接受处理。经过执行法官的说服教育,代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也对自己辱骂执行干警的行为后悔不已,向执行干警表示歉意,并递交书面检讨书。通城法院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和悔过表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严肃批评教育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未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度。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既是法律的践行者,也是司法权威的守护者,在办案中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任何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不仅是对其人格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任何试图亵渎法律威严、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对司法判决或执行工作存在异议时,请务必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方法表达诉求,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